为更好地促进粘胶纤维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健康,工信部近日公告《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指出,接近或超出环境承载力的地区建设粘胶纤维项目,必须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采用先进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该类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严禁新建粘胶长丝项目。严格控制新建粘胶短纤维项目,新建项目必须具备通过自主开发替代传统棉浆、木浆等新型原料,并实现浆粕、纤维一体化,或拥有与新建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条件。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应进入经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充分利用资源和能源,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纤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优势企业并购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能力。总生产能力要达到:连续纺粘胶长丝年产10000吨及以上;粘胶短纤维年产80000吨及以上,产品差别化率高于30%。
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允许粘胶纤维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一条用于小试或中试的年生产能力不大于5000吨、产品差别化率高于90%的生产线,重点用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等。
《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符合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生产企业的名单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