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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全文解读

发布日期:2017-10-24 来源: 互联网 查看次数: 106
核心提示: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是重点评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1次。具体内容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绿色发展指数。“考核”主要考查各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章总则

  **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市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可以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次年7月底前完成。各市应当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序时进度、保障措施等。年度评价工作计划是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统计局。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可以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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