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官方公报上通报外贸秘书处2017年第50号通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热轧钢板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但暂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延长本案调查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多延长6个月。涉案产品为宽度不小于600毫米、厚度小于4.75毫米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南共市税号为7208.10.00、7208.25.00、 7208.26.10、 7208.26.90、 7208.27.10、 7208.27.90、7208.36.10、 7208.36.90、 7208.37.00、 7208.38.10、 7208.38.90、7208.39.10、 7208.39.90、 7208.40.00、 7208.53.00、 7208.54.00、7208.90.00、 7225.30.00和7225.40.90。
2016年11月21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巴西官方公报上通报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69号通告,应巴西国内企业ArcelorMittal Brasil S.A.、Companhia Siderúrgica Nacional和Gerdau Açominas S.A.于2016年9月5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热轧钢板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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