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部网站消息,国土部近日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通知明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按本通知**条规定免税,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通知明确,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与其他项目适用统一的《免税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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