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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管道的监管

发布日期:2013-11-07 来源: 中国压缩机网 查看次数: 208
核心提示:   国家能源局日前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根据《监管办法》,油气管道未来将对第三方市场主体开放,能源局将加强对管道的监管。《监管办法》前期程序顺利的话,将在明年起实施。   一旦进入实施阶段,意味着目前的油气管网将逐渐向第三方放开,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运营的管网也将会互联互通,管网垄断坚冰被破,油气市场将更为开放。   “瘸腿”管道准入   《监管办法》提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应与

  国家能源局日前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根据《监管办法》,油气管道未来将对第三方市场主体开放,能源局将加强对管道的监管。《监管办法》前期程序顺利的话,将在明年起实施。

  一旦进入实施阶段,意味着目前的油气管网将逐渐向第三方放开,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运营的管网也将会互联互通,管网垄断坚冰被破,油气市场将更为开放。

  “瘸腿”管道准入

  《监管办法》提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应与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协商开放相关事宜,提供输送、储存服务。

  上、下游用户要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或市场需求与消费量预测情况,以及油气管网设施规划、建设与使用现状,合理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开放申请。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之后,管网运营企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意见,不同意接入的要说明理由。

  同时鼓励以自行协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由分属不同市场主体的上游用户向下游用户直接销售油气,并由上、下游用户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签订三方合同或协议。按现有输送(储存)合同用户;国家政策规定的优先类、鼓励类用户;申请、签订输送(储存)合同在先的新增用户的次序公平开放使用油气管网设施。

  但其实,《监管办法》的这些规定是有区别准入的,并非国际通行的无歧视性第三方准入,现拥有管网的公司仍然优先使用管网输送油气。

  目前国内油气行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拥有管网,中石油的天然气管网占到天然气管网的70%多。国内石油公司管网运行的模式是“捆绑式”,即上中下游一体化运营。中石油甚至组建了城市燃气公司,从勘探开采直接到用户都在体系内完成。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财经日报》记者称,以往没有规定,就算三大巨头间,在油气消费高峰期也经常龃龉不断,互不买账,有个监管办法,情况会有所改善,但从目前透露的消息看,有区别的准入实行起来比较难。

  他还分析,尤其现在天然气价格并没有完全反映需求,上下游企业都属于一家公司,内部的事情监管起来并不容易,运输能力富余与否也不好界定。

  监管落实难

  《监管办法》由能源局重组后设立的市场监管司牵头,市场监管司人员主要来自原国家电监会,油气方面并无过多经验。

  出身于电力系统的各派出机构,如何有能力监管油气管网,是一个问题。有人提出,能源局可以向派出机构充实油气专业人才解决这一难题,但目前这方面的机构建设并不明确。

  《监管办法》中也没有说明市场监管司及国家能源局可能享有的处罚权力,监管如何实施可以说根本不明确。

  《监管办法》提出,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监管相关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机制,协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加强油气管网设施项目与油气生产、利用项目的衔接,开展油气管网设施跨区域开放监管,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第三方准入、输送(储存)能力核定、接入申请和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事宜。

  在国内天然气价格没有理顺、季节性差别气价等政策缺乏的前提下,储气的责任由石油公司负责,储气能力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国际13%的水平,强化监管可能会使储气库建设成为政治任务,而缺乏经济性。

  中国石油大学陈守海副教授建议,可以加强顶层设计,充实监管机构人员的权力,同时配合实现管网中立,实现油气运输和销售环节严格分离,避免公司内部关联交易。

  但如前所述,目前国内油气公司实行“捆绑”模式,上下游都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准入会大打折扣,也给监管带来很多难题,效果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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